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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与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3)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网址为 //tianyu.enicp.net/)就其文字中提及“在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工程中有广泛使用和良好表现”及使用原告脚手架生产车间照片的行为予以澄清(澄清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时间为一个月,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由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裴桂华

  审 判 员  樊静馨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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