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济法实施具有独特的行政性。前已述及,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民经济之法,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经济法实施具有行政性特征。不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不是一般的行政干预,而是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表现在经济法执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不致于把经济法执法蜕变为行政干预,也只有这样,才能同时监督制约经济法执法。如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在美国有两个,一个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一个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前者类似于检察机关,负责调查违反反托拉斯法规定的事件,确定适当的诉讼目标,并提起诉讼;后者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行政机关,它的工作直接受国会监督,它有权独立处理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在德国,负责实施反限制竞争法的联邦卡特尔局,尽管从属于联邦经济部,是一个行政机关,但其设置与结构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它“如同一个法院,可以独立地且不受外界影响对卡特尔案件作出裁决。这些裁决是在决议处作出的,决议处类似法院的法庭,不管是经济部长还是我本人都不得对具体案件发布指令。联邦卡特尔局裁决的独立性基本上可以不受政策且由此可以不受利益集团间争执的影响。”[3]“瓦尔特?欧肯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至少和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同样重要”。[4]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的独立性尤其要强调,因为在中国,行政垄断根深蒂固,只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机构才有可能反行政垄断。
第三,经济法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济法是一种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的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实施就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只有具有专业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才能从事经济法实施。如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竞争处和经济处,竞争处由法学家组成,经济处由经济学家组成;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德国的垄断委员会是一个专家鉴定机构,“它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专门的国民经济学的,企业经济学的,社会政治学的,技术的或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及经验”;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19条规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委员四人组成,“委员长和委员……从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并有关于法律或经济的学识经验的人中,予以任命”;综观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专家执法的特点很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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