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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
  这既涉及到法院的职权,也事关当事人的诉权,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对此,亦有两种处理 方式:一是无论原告有无否认公司人格的诉求,只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否认公司人格的 情形,即可依职权直接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二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诉须由原告在诉状中 直接明确提出,即直接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 般不得依事实与职权主动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裁决。我赞成后一种处理方式,因为否认公司 人格之诉必须有股东被告,如果仅诉公司而未起诉有责股东,那么这个诉讼就与一般的民事诉 讼无异,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也无权主动追加被告。如果允许法院超出原告之诉主动 否认公司人格,另行确认有责被告,这不仅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相悖,还可能导致在举证责任 的分担和诉讼后果的承担等方面产生难以解释的矛盾。据此,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回 归为当事人的权利,而否定为法院之职权,我认为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此外,在诉讼过 程中,对于原告是否追加有责股东,也不属于法官释明权的范畴,法官也无需主动行使释明权 。
  (三)公司人格否认是否只能存在于破产程序或执行程序之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破产程序或执行程序中方能确认公司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是否需要否 认法人人格。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只能存在于破产程序或执行程序之中。对此,我认为上述的 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只要符合公司否认法人人格的要件,法院在案件审结前即可依 原告之请求作出否认法人人格的判决或裁定。当然在破产程序中如发现有否认公司人格之情 形,债权人亦可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这实际上也是在为破产诉讼增加债务人。至于在执行 中是否改变原判决,执行做出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定,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原则上不能提出否认 法人人格之诉,没有法院作出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就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依职权做出否认公 司人格的裁定。

注 释:
①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②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③王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解读》,载《经济与法》20 05年第23期;
④孙耀胜:《论“揭开公司的面纱”与债权人保护》,载《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3月 第20期,143页;
⑤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⑥时建中:《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载《中法网》2005-07-19;
⑦郭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浅析》,载《法制日报》2005-11-24;
⑧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 第1期;
⑨赵信忠:《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第47 页;
⑩刘彬、曾宏伟:《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 11月第6期;
B113孪纸埽骸豆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载《外国法评议》2006年第3期,第46页;

参考文献
[1]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 月版;
[2]  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版;
[3]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7月版;
[4]  [日]井上和彦:《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千仓书房1984年9月版;
[5]  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6]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7]  睦鸿明:《法人所有权与公司人格完善》,载《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8]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版;
[9]  高洁、李晓波、刘耕:《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引入的经济学分析》,载《生产力研究 》2005年8月第10期;
[10]  匡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6 年第1期;
[11]  王建文、范健:《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要》,载《当代法学》2006 年9月第5期;
[12]  朱次蕴:《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载《法律适用月刊》2005 年5月第228期;
[13]  刘多田、杨素卷:《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载《经济与法》2004年5月第1 3期;
[14]  漆思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4月 第2期;
[15]  刘立:《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用》,载《湖北教育学院 学报》2006年5月第5期;

收稿日期:2007-07-28
作者简介: 梅新波(1977—),北京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经 济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理论、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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