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知识 > 公司人格否定 >
从诚信原则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2)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限度必然带来不利后果。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认和彻底的消灭,具有其效力的特定性,但是毕竟这种否认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的否认,不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限定适用范围,否则如果被滥用,将不可避免的危害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甚至造成整个法人制度的不稳定状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已取得独立人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机关审批和登记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取得独立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没有法人人格,则不存在否认之说。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是否合法不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试想,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都有可能被否认其人格,则那些以虚假出资等不合法手段骗取法人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则更在被否认之列。

  (二)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任何法律关系必然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把公司法人格作为工具和手段的故意,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2、表现为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无视或不顾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3、损害他人或 社会 利益。在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情况下,股东常常将公司作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的工具,公司丧失独立性。如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完全控制,使子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再如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实质性一人公司,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为一体,难辩彼此。

  (三)股东的滥用行为产生了规避 法律 义务、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的结果,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规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迂回 方法 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的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作为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果任其为之,则丧失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股东采取以上不法手段,随之而来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也才需要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矫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对这种失衡利益的一种矫正措施,同时这种损害的产生也正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适用。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对股东进行制裁。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则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五)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投资者开办公司的目的,无非是想享受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益,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既然其选择了公司人格,就应当接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不仅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导致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考察国外有关公司法实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比较繁杂,也不尽相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双方帐目不清。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的财产彼此混杂在一起,不能作出清楚区分的状态。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成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限责任制度则要求公司的财产必须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完全有效的分离,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帐目不清的情况下,难以实行有限责任,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藏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甚至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

  (二)人格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多表现为有的个人或 企业 分别设立若干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在实践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一个投资主体组建数家名义上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这些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实际上都控制在投资主体手中,各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赢余分配等混为一体,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另一种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三)不正当操纵。所谓不正当操纵,是指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实施了有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当行为。无论 自然 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其不正当操纵行为往往造成公司的决策完全操纵于另一公司或自然人,使被操纵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股东若通过对公司控制实施某种不正当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发生。

  (四)虚拟股东。所谓虚拟股东,是指公司股东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而采取虚拟的方法使股东人数达到法律对其最低人数的要求。当前普遍存在的虚拟股东现象有:一种是名为多人投资,实际为一人出资,形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如在股东全部为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存在虚拟股东的现象;第二种是名为中外合资,实际全部由中方投资,外方分文未出;第三种是股东之间所持股份比例严重失调,极不相称,也容易发生虚拟股东现象。

  (五)股东抽逃资金或抽逃、转移、隐藏公司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现实生活中,股东抽逃资金或抽逃、转移、隐藏公司财产的行为普遍存在,对该种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应当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公司股东负担相应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