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我国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已有诸多论述,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一直没有确立该项制度。纠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正处在转型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尚需要逐步地、循序渐进地完善,对该项制度的设立时机不成熟。其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操纵和违规行为,逃废债务现象时有发生,若依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势必涉及政府部门利益。再次,在公司法实施之初,经营者诚信意识较为浓厚,经营活动中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发生较少,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逃避责任者尚不严重。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 发展 完善,现行法律已不能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诸多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加以规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对已实施多年的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时,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当前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现象的严重性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急需性,不应长时间的等待该制度在立法上的出台,应当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借助于司法手段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进行调整。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判例确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从“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为依据,通过司法实践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明显的用于不合法目的时,当股东将商业道德和交易规则任意违背时,法院不能束手无策,完全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用“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去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部分 内容 ,给法院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审判依据。
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情况下,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和立法经验,通过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合法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否认和调整,既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严重现象得到及时调整,不失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想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下,在司法上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慎重为之,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严格遵守其适用要件。法官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时,应谨慎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任意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一味强调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责任制度。必须明确,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而不是对其予以完全否认。
参考 文献 :
①许凌艳、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适用》2002第12期第89页。
②程照东、吴金泉,《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构成要件》,载《 中国 法院互联网》商事审判 研究 。
③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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