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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袖与王延芬合伙协议退伙清算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04 15:18

  王敬袖与王延芬合伙协议退伙清算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袖,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档案设备厂临时负责人,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五彩新村。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系辽宁华辰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东平,系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芬,女,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辽宁档案设备厂副厂长,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五彩新村。

  委托代理人:张义,系辽宁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连山,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伟,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辽宁档案设备厂工人,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五彩新村。

  委托代理人:王东平,系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敬袖因合伙协议退伙清算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2)于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02年11月14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副庭长解全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丽君主审、审判员祝德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5年10月,由被上诉人王延芬与任万利(王敬袖之夫、任伟之父)牵头兴办了沈阳市大兴图书档案装具厂(双方未作书面合伙约定),当时挂靠在于洪区大兴乡政府,登记为乡办集体企业,但乡政府及乡工业公司在资金及设备上没有任何的投入,企业开办费用及厂房、场地的租金均由任万利和王延芬自筹,该企业只是每年向于洪区大兴乡工业公司交纳管理费及向于洪区大兴乡人民政府上缴利润。随着该企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效益越来越好,增添了许多厂房和机器设备。1992年4月,沈阳市大兴图书档案装具厂(以下简称为装具厂)与辽宁省档案科研所(以下简称为科研所)达成联合办厂协议,协议约定:由装具厂投入厂房、机器设备及流动资金,科研所以技术及销售信息作为投入,兴办辽宁档案设备厂,经济性质为联营,主要分配方式为:装具厂每年向科研所支付技术咨询费 30,000元(实际上是以管理费的形式所支付的)。科研所既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双方未约定风险承担方式。1999年10月,应改革的形势需要,于洪区大兴乡政府对所属乡办集体企业实行改制,任万利出面,以现任法定代表人及该企业创始人之一的身份一次性买断了该企业的全部产权,承担了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与大兴乡政府、工业公司完全脱勾,并从该企业帐户中提取130,000元,经过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于洪分市场进行了认证,但一直未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性质的变更手续。2000年3月1日,王延芬与任万利在企业买断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任万利任厂长,王延芬任副厂长,合作经营管理企业“辽宁档案设备厂”共担风险,共同受益;2、任万利分配为6,王延芬分配为4,原则含工资、奖金、分红等全部所得;3、任万利负责企业全面工作,主管销售、技术部、财务工作,王延芬负责主管经营管理、工程部、供应部、质保部、办公室及后勤等工作;4、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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