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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4)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行使公司的债权导致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所谓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清算人不尽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因清算人不尽清算责任从而导致债权人遭受到损失,应当指出的是,“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由单一的行为或事件,而常常呈现出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渗透的状态。”由此可知,正确地确定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清算人不尽清算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对此,需要动用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在实践中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总之,这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于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清算人应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二是认为清算人仅应对积极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前一种意见尽管容易确定清算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与现行法学理论存在冲突。详言之,一方面,这是与有限责任原则的背离。有的学者把有限责任、独立人格、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并称为“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并且,“没有有限责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独立人格”。而该意见将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由清算人全部承担,正和有限责任原则相冲突。另一方面,该意见也与传统侵权法上“自己责任”的原则存在冲突。清算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对于非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清算人自然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第一种意见虽然降低了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难度,但是无论说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均不可取,而第二种意见较好地克服了前种观点中存在的问题,但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较前一种意见为复杂,有碍效率的提高。不过总的看来,后一种方案显得更为可行。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似乎也是采纳的后一种意见。

  同时还必须看到的是,虽然我们上面着重探讨的是清算人侵害债权人时的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清算人的行为还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里研究的清算人的赔偿责任,也适用于其对公司的责任。考察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几乎均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日本《商法典》第134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人怠其职务时,应对公司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00条第一款也规定:“清算人对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所犯错误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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