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与货币经营系统混合经营的弊端
(一)混合经营将导致信用膨胀和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中不断累积
在我国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采用贷款转存的投放模式,即当客户从某银行获得一笔贷款时,该银行直接把该笔贷款转为该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这是一个复式记账法的自动平衡行为,意味着贷款银行可以在瞬间为客户创造与贷款额同等的购买力,但这种购买能力的创造先于其购买能力的实现,因而与该银行签署贷款票据时的支付清算能力无关。显然,如果这种贷转存的规模不得到有效的限制,将会酿成可怕的灾难,因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能力进行了多种限制。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实行贷币支付清算系统与贷币经营系统的混合运作,使得各种限制措施的作用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为金融稳定埋下隐患。
二是贷款规模的限制。自中国银行体系分家以来,贷款规模控制一直是中央银行限制商业银行扩张冲动的主要工具。虽然这是一项事前限制,但由于规模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随之而来的“有规模无资金、有资金无规模”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陷入“拉存款,争规模”的无序竞争之中。中央银行不得不在1998年宣布放弃规模的绝对控制,取而代之的是规模的弹性限制,即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存款规模的75%,这不仅意味着变相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而且诱使各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贷款规模,在扩大、巩固其联行清算体系的同时,实行内部集中核算,减少存款在不同开户行间的划转。而不拥有联行清算体系的银行则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由于存、贷款在资金运动中的不同刚性,使这种比例关系很难保持,将具有不同刚性的两种资金运动硬性地捆绑在一起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三是银行支付清算能力的限制。企业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购买与支付,贷款规模急剧达到极限时,社会的购买能力也急剧增加,从而对银行的支付清算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系统之所以从未发生过支付危机,其部分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联行清算体系将企业间的货币结算转化为系统内的账户划转,可以不动用或少动用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货币的支付清算与贷币经营(提供结算服务)混合运作几乎为全社会提供了无限的购买力:当企业间的结算转化为系统内的账户划转时,贷款行的支付清算转化为汇差清算。由于汇差资金与内部拆借资金在同一系统清算,因此,当汇差资金不足以清算时,未被清算的差额转化为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贷款,各联行的总行成为本联行事实上的中央银行。各联行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同时转化为总行的流动性风险。但是,这种流动性风险再次被中央银行的钱款转存款行为所掩盖:在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中,贷币发行与经营货币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当商业银行出现清偿困难时,又转化为在中央银行的借款,其实质是贷币的超量发行。这就是我国“信用膨胀”的由来。尤其是当经济扩张,资金需求增大时,企业的生产扩张要求通过贷款转存而满足,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补充结算资金,中央银行则以发行货币弥补经营货币的缺口,使得货币供应量迅速膨胀。
因此,支付清算与贷币经营混合运作的情况下,信用扩张的闸门缺乏足够的自然力量的制约,隐含着极大的风险,这也是中央银行难以施展积极的贷币政策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分析可知,只有中央银行的同城票据清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贷款银行的支付风险,并将其成功的隔离在其他商业银行之外,迫使贷款银行将其信用扩张能力限制在其实际支付能力之内。而清算所之所以有这样的功能恰在于在清算所的运行中同时实现了货币发行与货币经营的分离、结算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分离。因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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