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清算完結:贰、清算完结: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一、清算期限:清算人应于就任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二、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三、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
四、應檢附文件:四、应检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
財產目錄。财产目录。 (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收支表须详列清算期间内之各项收入与支出,支出部份应将清偿债权人之债务,缴纳积欠税捐等项目一一列明。如已缴纳积欠之税捐,并应提出纳税之证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册于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五)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须附税捐稽征机关之收据)。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六)剩余财产分配表。
清算之登記: 清算之登记:
壹、呈報清算人:壹、呈报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一、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就任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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