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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渗水要楼上"开膛" "捉漏"关键在合法
www.110.com 2010-07-06 10:22

天花板上漏水,一个是因为楼上装修的后遗症,一个则是因为楼上在晒台上搭建卫生间。装修造成漏水的,楼下一定要上楼开工维修,被楼上拒绝,官司打到了法院。阳台上搭建卫生间的,被楼下要求拆除,楼上不愿意,也被告到法院。究竟楼下的要求合不合理,关键在于合不合法,法院给出了答案,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的点评,给楼上楼下处理邻里关系,打开了一扇窗。

  天花板渗水楼上人家就要“开膛破肚”?

  入住新房出现天花板渗水,究竟该从楼上人家家里来“捉漏”,还是从楼下自己家中来修理?业主李小姐,坚持要从楼上人家室内进行修理,把楼上邻居胡先生告上了法院。

  本市延安西路上的某楼盘,是一处高档居民住宅小区。该小区每一个单元内,上水管铜管预埋在单元地坪以下约12厘米处,但该铜管在相应的楼下单元顶部以上约3厘米左右已可看到。自今年1月起,李小姐居住房屋客卫顶部出现漏水。在3月中旬,部门派员进入李小姐的房屋,对两处渗水点进行了修复。但事后在原渗水点旁仍有渗水点需要维修。今年6月中旬,李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家中客卫顶部漏水多次向物业报修,经物业部门检查判定系楼上胡先生客卫地坪下预埋的铜管损坏所致。自己多次和物业部门找胡先生交涉由物业派员入户维修,但遭到了胡先生的拒绝,不肯作配合维修,要求判令胡先生配合物业派员入户维修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庭上,胡先生称自李小姐入住之前从未有漏水发生,属李小姐自行装修不当造成,而从李小姐家中完全可以进行“捉漏”,物业在今年3月就曾作过维修。还称自己入住的是全装修房,入住之后从未进行过装修,现在李小姐陈述的漏水水管,是在自己家中的地坪以下12厘米处,不可能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否认漏水自己有任何责任。

  审理中,当地物业管理中心向法院出具两次证明。在8月2日的出具证明中称,“一般地坪下渗漏,应该在楼上修理容易,如在楼下修理困难。”在8月8日的来函中又作了说明,“从维修角度来讲,3楼、4楼两户单元均可作维修,具体维修方式,请法院裁定。”

  法院观点

  李小姐房屋内的客卫顶部漏水,引出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之诉,应由李小姐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物业证明证实了胡先生入住后从未进行过装修,而损坏的上水管铜管在胡先生房屋地坪以下12厘米处,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无从触及,当然也可排除属胡先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可能。

  依据物业公司的证明损坏的铜管在李小姐屋顶顶部以上3厘米处即可看到,从受损铜管的距离分析,在无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从李小姐自己家中进行维修更合乎常理。事实上在本案涉讼之前,物业部门也曾进入李小姐的家中对渗水点进行了修复,且新的渗水点仍在原渗水点旁侧,从李小姐的家中进行修复应当可行。现李小姐缺乏“胡先生对渗水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证据,又无证据证明受损铜管必须要从胡先生家中作修复,静安法院对李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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