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这起事故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是,谢晓凤、谢光正对责任人彭志军、黄红斌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这时候,彭志军所经营的必成汽修厂已经亏损倒闭,其人下落不明。2001年娄底地区统一取缔三轮车,黄红斌被扣的港田三轮车被娄底市交警大队于2002年6月作报废处理,黄红斌没有赔偿能力。从彭志军、黄红斌那里获赔的希望落了空,谢晓凤、谢光正只好于2001年12月18日撤回了起诉。
“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自己的伤不能白受。”谢晓凤、谢光正两姐弟苦苦思索如何讨回公道。
事故是1997年6月18日发生的,然而一直拖了10个月,直到1998年4月30日责任认定书才出来,而且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娄底市交警大队以找不到三轮车司机为由,长时间不予调解终结,经过五十多次的含泪催讨,娄底市交警大队才作出了第88号调解终结书。然而,由于时过境迁,当时肇事者没有存放足够的押金及财产抵押物,也没有设置担保,造成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甚至连有关诉讼当事人都找不着。谢晓凤、谢光正认为事故发生时,彭志军有车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这索赔无门的情况,是娄底市交警大队不负责任,办事拖沓所致,娄底市交警大队应对此负责。
2002年4月29日,谢晓凤、谢光正姐弟俩向娄底市交警大队递交《行政违法确认申请书》,请求娄底市交警大队予以赔偿。在娄底市交警大队未予答复的情况下,2002年6月18日,谢晓凤、谢光正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娄底市交警大队赔偿其由于没有及时处理案件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交警队不作为
2002年8月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娄底市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责。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娄底市交警大队派员及时处理了交通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工作是认真负责的;在第三人彭志军预付了一万元医疗费以后,娄底市交警大队依申请将彭志军被扣车辆放行合法,原告请求确认娄底市交警大队在肇事方未提供足够财产担保而放车的行为违法,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作出,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5日。娄底市交警大队未经批准,迟至1998年4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年7月29日才予送达,属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日。娄底市交警大队迟至2000年10月27日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亦属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轻微的交通事故,娄底市交警大队历时三年多才处理完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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