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不作为 法院判决交承担赔偿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在此期间,原告因为娄底市交警大队没有调解终结案件而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第三人彭志军从有车有厂有赔偿能力演变到无车无厂负债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的损失无法及时从彭志军处获得补救。娄底市交警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属怠于行使职权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除第三人黄红斌不配合娄底市交警大队及时处理事故负有20%的责任外,娄底市交警大队负有80%的责任,应当承担彭志军赔偿谢晓凤、谢光正15533元损失的80%,即12426元,按比例计算,娄底市交警大队应赔偿原告谢光正4860元,赔偿原告谢晓凤7566元。
第三人黄红斌一直没有赔偿能力,原告的损失无法在黄红斌处获得补救,与娄底市交警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娄底市交警大队不承担黄红斌对谢晓凤、谢光正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娄底市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迟延三年多调解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娄底市交警大队赔偿原告谢光正4860元,赔偿原告谢晓凤7566元;驳回谢晓凤、谢光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娄底市交警大队承担。
此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谢晓风、谢光正于2002年10月8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谢晓风、谢光正姐弟俩认为娄底市交警大队不应是承担部分责任,而应是承担全部责任。
2003年2月1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其申诉状上作出批示:对此案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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