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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凯请求大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此案不应受理。因为国家赔偿法是在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该法不溯及既往。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当立案审理,并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为赔偿请求人虽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被判刑并已刑罚执行完毕,但其行为被依法宣告无罪却是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1996年。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首先,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胜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说明国家赔偿法赋予了所有受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请求赔偿的诉讼权利;但从国家赔偿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来看,该法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发生在该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其次,第二种观点忽视了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此案赔偿请求人王树凯被判刑及刑罚执行期间均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因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其实施前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所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决定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大城县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王树凯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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