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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3)
www.110.com 2010-07-21 10:27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为:

  (一)因故意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收入;

  (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

  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总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资收入,是指造成国家赔偿当月责任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津贴的总和。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为:

  (一)因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总额;

  (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金为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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