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湖北熊万伦案”。
17年前,湖北仙桃人熊万伦的妻子被害,熊万伦被当成犯罪嫌疑人逮捕。检察院曾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但熊万伦一直被关押近8年之久未做任何处理。
2000年1月,仙桃市公安局决定对熊万伦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因为期满,熊万伦被解除取保候审。
此后,熊万伦屡屡递交刑事确认申诉书以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关押近8年给予国家赔偿。时至今日,9年时光已过去,熊万伦还在期盼着。
将国家赔偿法定位于国家救济法
2004年,一个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历时5个月,对全国6省市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结果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村民李志平因邻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
此后,李志平两次被保定地区(现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杀人证据不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7月6日,李志平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答复书。
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的申请书。这些年来,他多次请求撤销其故意杀人案,得到的答复是经过上级批准才能撤案。
记者日前联系到李志平的法律援助律师询问近况。这位律师告诉记者,十多天前李志平打来电话说,他找到有关部门讨说法,还是没任何下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撤销案件有这样一个问题,即一部分案件办案机关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采取了种种措施,其中包括拘留和逮捕措施,但是没有达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条件,又不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不撤销案件造成的后果显而易见:一是当事人无法去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二是当事人无法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对此,马怀德给出的建议是:取消错案追究制,一案一案地分析处理。如果实行错案追究制就一定要进行严格地限制,要把错案追究制的对象和标准进行非常严格的界定,绝对不能跟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赔偿次数挂钩。
马怀德说:“这两点如果做到,我们就可以防止国家赔偿法沦为责任追究法,可以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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