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法论文 >
生命权应该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4)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波斯纳认为: 在满足社会整体效益增加的经济学价值之前提下,适度的避险行为应当视为达到这一目的最佳手段和最合理的方式。一旦超出这一限度,即使在社会总体效益增加的前提下,法经济学依然对于此类避险行为予以否定的评价。[9]由于人是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回复性,况且紧急避险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而且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用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首先,法益必须具有对等性,即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人的生命权,由于人的生命权是人最高、最基本的权利,所以,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去换取财产或是健康权的保护,否则,不符合紧急避险这一制度的设立宗旨。

  其次,除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外,还应符合这么一条规则:即法律责任应由能以最低成本消除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行为人,即此种行为的采取应以预防危险的发生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此之前能够预见危险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那么,他将丧失此种权利。

  再次,应该和其他紧急避险情况一样,受益者必将为此支付出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代价于受害者的家属。

  参考文献:

  [1][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 有斐阁 1978年增补版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杨、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切权利的科学》 北京 商务印书馆

  [6][英]霍奈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告》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 罗结珍译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龙健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