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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被法院判赔500万 12年拒不执行(4)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按照这种说法,黄友元从一名“受害人”,摇身成为违法行政的“间接受益人”。而这也成为日后法院判决生效后,塘沽分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主要理由。

  对于来自公安局的解释,黄友元的律师刘文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此之前,黄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这是一个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塘沽公安分局后来对外解释说: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驳回黄友元的诉讼请求,塘沽分局“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

  不应诉不执行背后

  据透露,宋平顺曾指示“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但据记者调查,消极对抗并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获悉案件受理以后,天津方面曾经组织人员,研讨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天津高院的意见是:人家立案没有问题,该应诉还要应诉。之后,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开会的机会,游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但最高院行政庭并无任何表示。

  这位老法官感叹:“塘沽分局没有应诉,从那一天起就已经输了。”

  事实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做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前往株洲应诉的部署。“几个人分工明确,转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说不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透露说。

  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自杀身亡的宋平顺。这名“文革”结束后首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被查明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面对500多万的巨额国家赔偿,宋平顺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干预。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决后,宋平顺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另一个流传的版本则解释说:宋平顺在天津政法系统经营多年,自视一方权威,如何让他接受一个外省中级法院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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