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
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事实上,措辞更加严厉的表态,还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党组在一份有关“执行难”的报告中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报告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为解决困难的首要障碍。
7月7日,中共中央将这份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年10月,中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开展监督查处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前景依旧不明朗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
一位朋友很不客气地告诉黄友元:“打官司和拿钱是两回事,在拿到钱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废纸”,“现在是谈判阶段,讲法律没有用,得有一个有实力、负责任的人给你办这事”。
尽管这话黄友元不爱听,可她的确找不到朋友所说的这么一个人,她只能依靠自己和律师。于是,2007年8月28日,她又在律师刘文陪同下来到了塘沽公安分局,记者一同前往。
接待他们的是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
“这个问题,上次咱们已经谈得很透了”,吴凯营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因此要想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将株洲中院的判决书暂且放在一边。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分局在与局长吕长贵那封《申诉信》同时提交的《申诉书》中提到:黄友元一方缺乏和解的诚意,回避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味强调生效判决的执行。将解决问题的矛盾,再次集中到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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