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暴力殴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打击公民身体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包括只要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无论是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还是凭借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而实施的行为,不论施暴的行政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善意亦或恶意,在行政职权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行为。暴力殴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实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方式唆使他人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暴力殴打行为,都是明显的、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殴打等暴力行为是为了渲泄私愤,报复或个人恶意而借执行职务实施的,则应视为个人过错行为,或与公务脱离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而使用枪支、警棍、手铐、脚镣、警绳、催泪弹等致使公民伤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不应当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使用催泪弹,或受害者是拒捕对象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4、不作为行为
目前,在我国诸多观点认为,不作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并且在程度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一是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二是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三是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四是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五是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也是严重的行政侵权行为之一,国家对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构成不作为的条件是: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明确的职责义务,这种义务有的是法律确定的,有的是长官上级指示命令,也有按普通常理在正常情况下应做的。凡是本应该做的而没有做,就属于不作为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是必要的,即只有在相对人明确要求作为或当时的特定环境要求作为时而没有做,也构成不作为行为;三是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相对人处于危险或更易于受伤害的境地,或未能及时阻止损害发生,则属于不作为行为;四是还必须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识状态,如果能证明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害人处境有顾意放任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应视为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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