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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赔偿的范围(4)
www.110.com 2010-07-21 10:47

  6、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害,完全是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一般表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以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残等行为。笔者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有关行为,既使出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但只要该损害后果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就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另外,如果受害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蔓延和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额,故意改变损害结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面较大,又具有不可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特性,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但笔者认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在非典防止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了大量的强制体检、强制治疗、强制隔离、强制征用、商业管制等紧急行政行为,不可避免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了超出一般社会负担之外的特别负担,为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原则,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国家应当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行政补偿,通过行政补偿的形式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公共义务。

  第三人过错,既该损害既不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也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所致。按照国际上的通例,损害若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过错,应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作出了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加害人在人身或财产上致损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损害,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制止加害行为即可。

  另外,军事行为不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有些情况下,虽然国家为赔偿主体,可是损益相抵,如保险赔偿,国家可以减免赔偿责任,但我国鉴于赔偿金额较低,没有规定损益相抵。

  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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