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超越授权范围(3)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严格审查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制定明确的授权制度。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明确规定:各地市级分支行有权开立一年期内单笔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如需开立超过规定的期限或金额的远期信用证,各分行应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商务合同、批准进口的有关批件、拟开信用证的草稿和保证金(或担保)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立。本案中,三峡工行经请示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同意后开立该远期信用证,没有超过中国工商银行的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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