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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未将货物妥善包装、装箱的责任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土畜产公司作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违反了《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应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规定,应对由于其过失而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化公司仅是实际的货主,与东方公司之间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与土畜产公司之间的外贸代理协议,不能对抗承运人。同时东方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应当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费用发生和对外赔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完成举证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土畜产公司赔偿东方公司因货物自燃造成的损失,对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一、涉案货物在事故发生时未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但托运人仍负有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义务。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二氧化硫脲为白色至淡黄色结晶粉末,几乎无味。强还原剂,在100°C以上时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和硫化氢气体。在50°C以上时,水分可能使其明显分解。根据该规则,二氧化硫脲已被定为4.2类危险品,包装应当气密封口,积载时仅限舱面。《海商法》第六十八条也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规定了“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等要求。同时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收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虽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二氧化硫脲尚未被载入生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托运人并不需要进行危险品货物的申报,承运人也无需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但这并不能免除托运人对涉案货物仍应承担的妥善包装和装箱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妥善包装。由于包装不良,对承运人造成损失时,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的自燃,经检验,是由于集装箱内的货物本身的包装不良,在装入集装箱时又未尽职尽力,将货物与集装箱箱壁之间的缝隙用衬垫物固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等原因,包装破裂,货物暴露于空气中,与空气中的水分反应引起自燃。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明第一次检验是在1997年8月22日进行的,当时在场的人员有东方公司、中化公司以及提单列明的收货人的代表。对这一情况,当事双方并没有提出异议,对该检验报告法院予以确认。而提单又注明是托运人装箱,承运人接收的是整箱货物,对集装箱的内部情况并不了解。故法院认定土畜产公司违反了《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应将货物妥善包装、装箱的规定,属托运人的过失,对由此而引起的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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