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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