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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问题解答(4)
www.110.com 2010-07-17 14:50

  问: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答: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问:合伙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如何写?  答:清算报告是指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编制并签署的反映合伙企业具体清算情况的数年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1、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时间;  2、清算人的名单、产生方式及其职责;  3、清算过程和具体安排;  4、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及其处理;  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6、清算人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合伙企业补发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指损坏无法辨认)声明作废的公告;(遗失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深圳法制报》上刊登,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4、未遗失和毁损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明;    5、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该如何命名?  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与其所从属的企业相同,可以从略;如果同一合伙企业在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在“分厂”、“分店”等字样前标明序号。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吗?  答:可以。也可以是全体合伙人委托或者聘用的负责主持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需要。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吗?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经合伙企业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由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及新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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