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虽然在抵押权设立时未予明确,并且在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内,债权额可以不断增加或减少,甚至一度减至零,但这并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定性。因为,无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何变动,都要受到最高额的限制。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度,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实际确定的债权额,并不当然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的,以实际债权额为优先受偿债权额; 超出最高额的,超出部分的实际债权额则不受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额为限对债权提供价值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定性的特殊之处。
三、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是为担保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7)就最高额抵押权而言,并不是上述所有的债权均可为之设定,而只能为将来债权设定。但为将来债权设定抵押权并不都是最高额抵押权。为将来债权设定抵押权有两种:一是为将来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二是为将来不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8)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将来不特定的债权,必须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因而,最高额抵押权只能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继续性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持续发生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才能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四、在抵押权实现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 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上述条件,对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都是适用的。普通抵押权具备上述条件,即可以实现,但最高额抵押权仅具备上述条件是不够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最高额确定的条件(主要是决算期届至) 。没有最高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就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也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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