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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一、的概念

  (一)债的变更与移转原理概述

  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有效成立,债务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履行,债权人也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接受履行,不得改变。这是罗马法最初确立的原则。然商品经济的发展,扩大了交易范围,债权也逐渐成为交易客体,其不仅可用于担保,而且可直接用于交易,故现代民法打破了罗马法最初的原则,确立了债的变更与转移的制度。[1]

  在债法上,债的转移与债的变更是两个概念。严格来说,债的变更包括债之法律关系要素中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项要素的变化,但债的转移仅指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范畴。既然债的转移属于债的主体要素发生变化,那么,从债之法律关系主体角度,无非包括债权人发生变化、债务人发生变化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发生变化。

  但在债法原理上,债的转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划分。首先,按照债的转移原因,可以将债的转移分为法律行为上的转移、法律上的转移及裁判上的转移。法律行为上的转移,是指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的转移;法律上的转移,是指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的转移;裁判上的转移,是指因法院的裁判而产生的债的转移。其次,按照债债转移的内容,可以将债的转移分为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这种债的概括转移多在继承与法人合并中发生;特定转移是指债权或债务的单独转移。债权转移,在债法上通常称为债权让与,债务转移在债法上通常成为债务承担。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的转移属于债的转移范畴。但与债的转移涵义一样,合同的转移也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无论在外延上还是内涵上,都比合同的转移宽泛、丰富。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论是债权人变化,还是债务人变化,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变更的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2]根据前文所述债的转移分类,合同的转移也可以划分为特定转移和概括转移。其中,合同的特定转移即是合同权利的转移与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的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的转移。

  需要指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与合同变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3]应当说,合同的变更不同于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易言之,合同的更改是此合同不再是此合同,而是更改为彼合同。例如,甲与乙签订2台电脑买卖合同,但后来协商变更为2台手机。显然,原来的电脑买卖合同更改为手机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发生了质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并未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在前述例子中,若甲乙协商将原合同改变为1台电脑的买卖,则只是合同标的数量的变化,合同的同一性仍然保持,此所谓合同的变更,而非合同的更改。但我们认为,合同更改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在理论上区分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更改,意义空间并不大。合同同一性的得丧判断,也未必以标的质变为标准。我国《》也未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与类型

  (一)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情势变更。②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③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关系的全部变更。④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⑤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仅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合同原有内容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合同法上可有如下类型:[4]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5]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发生变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化来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变化:①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变化;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⑤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者提前等;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者新设等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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