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一些行业协会也以行规的形式推波助澜。为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近日发布联合声明,认为餐饮业此举不合法。
首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违反《》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市消协还认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实质是迫使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高价酒水,以此获取暴利,是一种不公平交易行为。
联合声明指出,有关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作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是否自带酒水,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会促使企业形成行业性垄断,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联合声明说,行业作出的行规,本应以实行行业自律为主,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设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规定。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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