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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付预售房 卖方赔偿违约金
www.110.com 2010-07-07 12:55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嘉利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戴尚魁支付4772.9元。

 

   2006年2月16日,原告戴尚魁与被告嘉利泰德公司签订《商品房》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预售其将开发的某小区中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53639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或现金,被告应当于 2006年10月1日前将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否则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自实际交付日止,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63639元,余款于2007年2月15日向银行按揭贷款90000元给付。而被告至2007年2月28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付房屋事实存在,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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