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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意外受伤旅客应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www.110.com 2010-08-06 18:03

    关于赔偿问题,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企业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实在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既能节省、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提起诉讼  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四个问题:

  ⑴明确赔偿主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只要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⑵选准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因此,旅客起诉时应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铁路分局作为被告,而不应将其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作为被告。

  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⑷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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