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提请注意的合理程度
提请注意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合同的外形。载有免责条款的合同外形应能够提醒相对人注意,并促使其阅读该条款,即在外观上能够吸引相对人的注意。如果合同的正面不足以罗列详细的免责条款内容而放在合同的反面,那么提供免责条款的当事人应该采用合理的手段,提请对方当事人能够注意到这些容易被忽略的条款。第二,清晰明白的程度。免责条款的语言或文字必须清楚、明白、易懂,尤其是专业名词应当表达清楚,不能让相对方产生误解。如某心脏病患者,到某医疗机构安装心脏起搏器。该医疗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一项,“如果病人另交4000元就可以为其提供终身服务”。该病人认为交4000元自己即可享受终身服务,因此与该医疗机构签订了合同。在这里,“终身服务”是一种行业用语,是指心脏起搏器的终身,而非病人的终身。由于订立合同时,医疗机构没有表达清楚,导致病人的理解错误,最终产生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提请注意的合理程度是“足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而不是“必须”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如果提出免责条款的当事人在当事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步骤,完全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注意到该免责条款,那么即使对方当事人忽略了免责条款的内容,仍然要认定提出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已经进行了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
三、 提请注意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免责条款。根据交易的具体环境,提请注意的“合理方式”一般有二种,即个别提请注意或公开张贴公告提请注意。个别提请注意是原则,公开张贴公告是例外。也就是说,只有在个别提请注意事实上有困难时,才可以公开张贴公告。所谓个别提请注意有困难,主要发生在两类交易场合:其一是与大众消费者默示缔结的大量合同,由于缺乏个别接触而无法向消费者个别提请注意格式条款内容;其二是交易频繁的大量合用,即使有向个别相对人提请注意格式条款内容的可能,但依其交易方式及形态,或有现实上的困难,或显系多余。个别提请注意的方式应不必过于严格解释,不限于书面,亦不限于在合同中作成。已为个别提请注意的情形,相对人是否为同意受其约束之表示亦无多大意义,因为此种情形下,使用人欲以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内容之意思可以确认,相对人若与之缔结合同,客观上可以推定其同意受其约束。公告明示的方法应采用显著方式,即公告以使相对人可得察觉、阅读、理解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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