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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2)
www.110.com 2010-07-08 10:39

  并非使用假冒他人的证件签定合同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对其假冒他人证件原因进行分析,行为人由于自己没有承租汽车所需的相关证件,而不得已使用他人证件承租,那么其不一定具有诈骗的目的,当然行为人自己有承租汽车有效证件,却仍使用假冒证件签定合同,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承租物的目的。

  2、所被假冒使用证件的来源

  曹某使用假冒证件签定承租汽车合同,如何其所使用假冒证件是其亲友的,不能认定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何其所使用的证件来源非法,比如是伪造的证件、盗窃所得的证件或拾得又使用的。

  3、承租后的客观表现

  行为人假冒他人证件签定取得财物后,是否按照合同使用。曹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定汽车租用合同,双方对汽车的使用应该存在约定,也就是说从曹某使用汽车方式来看包括其所说的“欲取车到桂林旅游”是否是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如果是符合合同约定,不应认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可以可以作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考情节。

  4、行为人的日常表现

  行为人日常生活的表现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要参考条件,一般来说,行为人有诈骗前科或有类似的犯罪前科,可以认定其使用假冒他人证件签定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则不应认定。

  5、行为人的自我陈述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其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当然,行为人自己承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与其使用假冒证件的行为相结合,可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即使行为人不承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就不能认定其没有该非法目的,可以参考行为其他行为情况给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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