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5)
www.110.com 2010-07-07 13:10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
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
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
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
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
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
相关文章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失效]
- ·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赁合同?
- ·仓储合同书样本
- ·由机动车保管低收费高赔付现象引出的合同对价
- ·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
- ·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
- ·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
- ·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
-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 ·该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 ·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 ·该案是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 ·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案
- ·未形成保管合同 车辆丢车停车场免责
- ·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
- ·合同中提存之后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谁负责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