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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的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 410元。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高笋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

    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冻库(以下简称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到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 141.5元。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14 410元。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 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 4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的库温。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2、高笋变质的是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 900元、清理变质高笋产生的费用3 000元、库房消毒费50元以及律师费9 000元,共18 950元。但是被告没有正式启动反诉程序。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农科冻库代储商品(入)货卡。证明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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