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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赔偿款不给委托人
www.110.com 2010-09-17 15:19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时,把受害人应得的6.3万元损失费拿到手不给付受托人,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及受托律师立即归还6.3万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

   乔某于2004年6月7日上午,在一起物业纠纷中被伍某打成重伤。2004年8月,伍某被提起公诉,受害人乔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熟人介绍,乔某与上海市金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蔡敖飙出庭。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乔某与被告人伍某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伍某赔偿乔某各项损失6.3万元。这笔款项均由蔡敖飙律师代收。乔某向律师要钱,可律师称6.3万元赔偿款已经给付了乔某所在的物业公司,因多次交涉拿不到属于自己的6.3万元,乔某将律师事务所及蔡敖飙律师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市京达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乔某赔偿款63000元整,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同时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乔某与这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书合法。受托期间,蔡敖飙未经乔某授权擅自将赔偿款交予第三人,事后亦未经乔某追认,其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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