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未作界定,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中以罚代拆现象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城镇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则。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及出现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一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方针,并在空间资源的配置、发展目标的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立法,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是要提高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要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规范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三是要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针对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资源节约利用和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引导公共财政投入到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上。把绿地、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水系、环境保护、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规划内容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同时,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大拆大建,解决好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人居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是要建立事权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各级政府应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不同层级政府规划事权的划分,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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