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常州市声调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为市辖各区和新区的管辖范围。
第四条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都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为加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须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市级审议鉴定;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内容的调整修改申请进行审议;对市政府指定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履行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各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天宁、钟楼、戚墅堰和郊区的规划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各自辖区内居(农)民私人住房建设和翻修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委托权限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必须取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居(农)民私人住宅建设必须取得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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