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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使用权。公民环境权首先要肯定的是公民对环境的使用权。将公民环境使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要求公民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公民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

    知情权。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从法定机构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信息的权利,即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参与权。公民参与的核心是在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之间进行平衡,因此,公民参与权的确立,一方面使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充分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各种利益平衡、寻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协的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了公众监督机制,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反或不当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获得救济权。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一种权利,有利于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事后救济。

    这些权利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非常重要,许多国家都是着重通过对这几项权能的完善来寻找实现环境权的有效途径。同样,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这几项权能,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也必将具有促进作用。

    2.在《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环境单行法中具体规定公民参与原则,使公民参与原则具体化。

    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一些环境单行法中将“公民参与”单独作为一章或一编,具体规定公民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民参与的程序、形式和途径。

    在《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环境单行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有助于公民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也有助于有关机关切实有效地落实公民参与这一原则。

    (二)健全公民参与的保障机制

    1 .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立法

    公民参与立法是指立法草拟机关、审查机关和指定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综合整理、采纳吸收与反馈的活动。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在世界各国都已成为较普遍的规定。如德国的《污染控制法》规定:“制定法令和一般行政法规,每次都应选出一个由科学组织、受影响的各方、有关的工业、有关的运输系统和州的负责污染控制的最高机关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小组,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我国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如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提交立法议案。除了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环境立法外,笔者认为,应逐渐加强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力度。我国《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在实践中还没有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地环境保护局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落实和完善环境立法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确保公民直接参与立法。

    2.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公民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执法监督活动,还包括公民参与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对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等。

    3.保障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环境保护活动需要所有公民的参与和支持,而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参加环境保护的强烈愿望,所以各国都有要求和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法中已有关于鼓励公民参与的条文规定,建议加大力度鼓励公民参与,制定更具体的鼓励措施,如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给予公民以人生价值上的肯定,从而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所以,我国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惩治力度,进而满足环境权公益要求,让更多的公民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公民保护自身环境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保障公民参与还包括公民直接或间接进行环境保护投资,或以自己的消费决策和消费偏好来影响和改变生产者的决策。国家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鼓励,特别是通过经济鼓励引导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投资。目前,各国推行的环境标志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公民的消费决策改变和影响生产者的生产决策,这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公民参与。

    (三)保证政府采取多种途径有效地实施公民参与

    1.政府须将环境信息公开化,推行环境保护决策民主化。各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外,还要依靠群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公民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等公务内容,增加工作透明度,实现群众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民主监督;环境管理部门还要注重回访工作,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公民只有在了解和掌握有关环境信息,才能真正拥有参与权、监督权,这就要求政府要向公民公布其掌握的有关环境信息。

    此外,公民需要参与决策,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还要参与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政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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