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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4)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2.政府应联合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开展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活动,有效地发挥了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当中,为环境保护注入了新的活力。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不足,因此,政府应联合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让他们自主、及时、有效地开展一些环境保护活动,并从他们那里了解更多的关于公民环境方面的需求。在此意义上,政府与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便会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扶持的新的发展体系,必将有利于获取全面的环境保护成果。

    3.大力推行环境保护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应是一个连续的终身的教育过程,除了学校教育外,应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报纸等方式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念,调动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民只有了解人人参与的必要性,才能真正从保护环境的小事做起,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几种途径以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公民参与会议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制度等来实施公民参与。

    由于我国研究环境立法理论为时不长,其实践时间也不长,因而对公民参与重视不够。在理论上,关于环境法的研究仅局限于对现行法条的释义上;在立法上,忽视公民环境权,未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公民参与的环境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应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尽快完善环境法中的公民参与原则。相信,随着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和环境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参与原则必将得到更好的完善,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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