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论文 >
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内容提要: 公众环境意识是联结环境法律价值和环境法律制度的中介,只有当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的价值理念相一致时,环境法制才可能低成本运行。我国现阶段公众环境意识呈现一种多元的二重结构,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的公众环境意识远远落后于现行环境法制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也使得我国环境法出现有治法而无法治的现象。中国环境法所面临的这种尴尬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出发调整环境立法、执法的基本策略。

  一、现代环境意识的产生及其内涵

  (一)现代环境意识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文明一道存在的,从人类发展史来看,其大致经历了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社会时期、工业革命时期。而全球规模环境破坏则始于20世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目前,它同不断困扰着世界的和平问题、发展问题一起被并称为当今时代的三大问题,有学者甚至将之列为人类文明的八大罪孽之一。

  伴随着西方环境危机同步发生的是西方的环境运动。西方社会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发生的“八大公害”事件,引起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环境运动达到高潮,在此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政策、法令以及思想、信仰、生活方式各方面都掀起了绿色化的浪潮,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及“环境意识”等语词的概念得以形成。

  (二)环境意识的内涵界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主观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为此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1]在这里环境意识被归结为“一种表现形式”很显然是颠倒了在观念与行为二者中表现者与被表现者的位置;有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意识是指人对待自然和环境的态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意识水平,即人们是否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及其认知程度;二是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环境问题所作的行为选择。[2]在这里,作者混淆了作为动机的环境意识和作为结果形式的环境态度和行为选择,其实,环境参与行动本身并不属观念形态的内容,但是它却能够反映出行动者所具有的主观观念,这一点是上述定义发生错误的根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意识是人们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而形成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体验与行为倾向。这三种心理成分以环境认知为基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统一于环保意识之中。[3]这一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机械地将环境意识的形成过程切割成三阶段,而没有考虑其复杂性和外在强化机制的影响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