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准确收集和掌握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途径,也是排污者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为认真开展我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内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固体废弃物的一切排污单位,都属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非重点排污单位、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在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建设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填报《夜间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二是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提出要求。
1、排污单位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在夜间施工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办理夜间施工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两考”禁噪期间(5月15日~6月15日),自井、贡井、大安、汇东市区内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在夜间施工3日前向自贡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夜间施工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是对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做出说明。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四是对排污申报的质量提出要求。
1、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确保排污申报登记表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缺少必要附件资料的,要责成限期重报或补报。逾期不报也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拒报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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