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
2、管理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l)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含工业或建
筑施工噪声、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都必须在环保局指定的时间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保局审批,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4)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向环保局申请,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环保局申请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拒报。
排污许可证制度
(l)环保局对全市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汇总建档,核算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各排污单位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污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污染物控制对象。
(2)环保局根据全市总量控制指标和全县排污状况,在保证环境功能和目标的前提下,确定污染物削减量,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3)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保局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4)对不超出排污,适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放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5)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6)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环保局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7)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8)环保局有权对管辖区内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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