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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3)
www.110.com 2010-08-04 15:17

  制度设计的缺失,必然导致具体落实阶段的不利后果。这一点在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落实方面得到了明显的验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

  以下浙江省某市的事例就生动地体现了制度缺失带来的后果。

  早在2002年6月,建设“绿色浙江”就被省委确定本省在新的历史阶段的战略目标,但是,浙江省某市画水镇农民面对当地化工企业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不得已打出了“还我土地,我要生存;还我土地,我要健康;还我土地,我要子孙;还我土地,我要吃饭;还我土地,我要环境”的标语。画水镇有5.3万人口,原来这里依山傍水,素有“歌山画水”的美誉,现在却“山不再青,水不再美,农田不可以耕种,庄稼无法良好生长。”因为自2001年起,原画溪镇政府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开始建设竹溪工业园区。据当地村民反映,“化工厂、农药厂常常排出大量的废气、废水,发出难闻的气味,刺鼻又刺眼。特别在闷热天气,化学气体驱之不散,在严重的时候刺得孩子们睁不开眼睛。”而这些污染大户在交纳了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污费以后,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已经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仅不对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表示任何歉意,还觉得自己是经济发展的“功臣” 。

  在我国,扶弱济贫是传统美德,现在我们应该正视这类实质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在法律上确定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实现社会公平。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由于他们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排污者在其中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法律不对其做出倾斜性限制规定,排污者就会利用其掌握的财力、信息等使受害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步,这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平。环境污染具有面积广,时间长,受害者人数众多的特点,一旦有污染的发生,受害者又不能通过传统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如果新制度不对这一缺失进行弥补,很可能会引起广大受害者的不满情绪,甚至会导致受害者的集体运动,这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并不是为了平均强弱主体的利益,而是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这种平衡的结果不仅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实现了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从而达到经济、社会、环境利益的统一,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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