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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4)
www.110.com 2010-08-04 15:17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采用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其承担责任毫无影响。这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否适用时就能看得出来,如“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个免责条件适用的前提应该可推断出加害人没有过错,否则两者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显然是不能够免责的。

  注释: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2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6]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8]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168.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1998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32页。

  [10]董文涛:绿色正义的背后 -一起典型环境侵权案件的若干法律思考载于《法政季刊》电子版第03期。

  [11]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25—226页。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值得注意的是,王利明教授在其96年以前的版本中是有过民事违法论述的,可见其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也说明参照王利明教授96年以前版本论述该问题已经有背王教授现在的观点。

  [1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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