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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离婚率使婚房分割问题浮出水面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青年男女步入恋爱成熟期,总要考虑买房,可一旦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恋爱关系就可能终止,并可能产生纠纷,要对婚房进行处置。
  去年年底,本报曾在相关报道中提及,据不完全统计显示,2004年,上海共有12.3万对恋人登记结婚,与此同时,又有4.4万多对夫妇离婚。《上海人口发展报告(2004)》数据显示,2001年上海市的离婚率为41.3%。2006年又是民间盛行的所谓“结婚大年”,上海有15万对新人结婚,假如以41.3%的离婚率计算,就会产生6万多对夫妇离婚。分手了,如何处置房产得全凭法律“说话”,下面的案例也许会给你帮助。


  长辈赠房款事先应约定

  

  年轻夫妻结婚时没有太多积蓄,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父母往往愿意出资帮助。然而,爱心支付的同时,长辈们心里要清楚,这笔支付在法律上是怎样被规范的。


  案例1:购房出资,不等于拥有产权


  1992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0年,夫妻俩购买别墅一幢,合同价人民币51万元。由于夫妻存款不足,刘某父母资助了人民币40万元。刘某夫妇与其父母签订了出资协议,证明购买房产时两对夫妻的出资比例。交房后,房产登记在刘某和张某名下。2006年6月,刘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律师意见:若父母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共有关系的产生,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本案中,出资协议并未明确表示父母亦为房产权利人,父母即无权取得房产。有些父母认为,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了资,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被看作房产所有人。对内而言,有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额的凭证。


  案例2:不打借条借款关系不成立


  2003年2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为了置办住房,王某父母将自己省吃俭用的积蓄20万元给了儿子。新房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并由小夫妻双方一起归还贷款。2006年5月,儿子、儿媳感情不和要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产,王某父母此时向儿子要求归还20万元首付,并要求儿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王某父母将他俩起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借钱时不打借条,又是现金给付,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建议父母在资助时出具借条,并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名,这样夫妻两人就共同成为借款的偿付义务人。面子事小,损失事大,一张简单的借条能解决可能会出现的很多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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