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贷款尽量以一人名义。即使购房时全部由一方出资,购房合同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目前上海各银行一般要求婚后购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放贷。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资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就意味着认可自己出资购置的房产为共同拥有。
案例5:无约定即视共同财产还贷
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同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各管各,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最近两人闹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房子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得。
■律师意见: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孙先生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案例6:婚姻与拆迁费的分配
何某婚后,妻子搬到何家居住,同住的还有何某的父母。去年,何某居住的地区动拆迁。根据政策,何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何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应得拆迁费15万元。何某以前妻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意见: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同时有另外一项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所以何前妻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1/4,也就是15万元的拆迁款。
■友情提示
婚姻律师网主持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明军
●财产约定,省力省心:《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婚姻生活中,很多夫妻怕谈财产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书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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