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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赔偿义务 妻子舍身救夫
www.110.com 2010-06-30 10:32

    中国法院网讯   2月9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肖银华的妻子梅珍琴在门前阻住执行法官,从而使肖银华得以从后门逃走,使执行工作受阻,尽管梅并不是被执行人,但因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泾县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十五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屠先杲诉肖银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泾县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被告肖银华赔偿原告屠先杲医疗、伤残补偿等费用40350.45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肖银华无意履行义务,屠遂于2005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肖银华经济拮据,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与申请人屠先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此后,肖银华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屠先杲于2005年12月13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在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肖银华家,向其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但此时肖银华尚在外地打工,不在家中。2006年春节刚过,屠先杲就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肖已回家,现正躲藏于泾县丁家桥镇小岭村其岳母家中的线索。

    得知此情况后,2月9日一早,执行法官即驱车赶往小岭村,到达肖的岳母家时,正巧迎面碰见肖的妻子梅珍琴从屋内走出来,执行法官当即向其询问:“肖银华可在?”梅当即矢口否认。当执行法官表示要进去查找一下时,被梅一把拦住。此时,执行法官看来后院内有一个人影一晃,当即与法警一同冲了进去,但还是晚了一步,远远地看见一个背影向后面的山上跑去,此人正是肖银华。梅珍琴的行为使该次执行工作受阻,已构成妨害执行,执行法官当即对其予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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