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本年2月18日向本院请示的两个问题,因系越级请示,我们不宜直接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件一并转送你院,请研究答复承德县人民法院。
(一)在1953年贯彻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达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
(二)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二)项分别处理,但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又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在判决后,检附判决书抄件,通知原登记机关。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离婚后为财产子女问题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