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愿即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