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妇女婚后疯了男方坚决提出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居住苏联女方提出离婚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