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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3)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按照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保证其选定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对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暂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缺乏程序救济途径,仅仅规定了停止域名的处理方法,但是并未规定域名持有者可否提出和向谁提出异议,以及域名的最终归属。

  调整域名纠纷的行业规范。为了保证和促进中文域名的健康发展,2000年11月1日, 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注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争议解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在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将由CNNIC授权的专门机构来解决,并对域名抢注判定原则、反向域名侵夺、恶意注册或使用等作了界定。“反向域名侵夺”概念在我国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尚属首次使用,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域名的情形。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不予支持。但本办法仅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由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如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仅限于注销域名,和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即只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手段,缺乏经济赔偿的救济方式。

  域名纠纷的仲裁途径。CNNIC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国内外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并已接受CNNIC的委托与授权,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根据争议解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是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由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范围和救济方式有限,更由于CNNIC只是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对域名进行行业化管理,没有立法权,因而在我国目前行业管理体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注册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显得力度不足。

  竞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我国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授予域名,确立的就是申请的竞争机制。但是,正当竞争有繁荣市场经济的功能,而不正当竞争却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条第一款)而侵犯他人域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等作法,属于坐享其成、无偿利用他人附着在域名、商标等标识中的劳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和制裁。

  然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于商业性网站,如果域名持有者确实在网站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使人误认为与某个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拥有者有某种必然的联系,那么该域名持有者的行为当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非商业性网站的经营者似乎就不属于其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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